有人认为:“微电影是指专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、适合在移动状态下观看、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“微时(30 秒-3000 秒)放映”、“微周期制作(1-7 天或数周)”和“微规模投资(几千元-数十万元/部)”的视频短片。”这个定义可能解释了微电影的播放平台、时长甚至创作周期和投资规模,但仍然没有更具体地说清楚“微电影”的艺术特点。
其实,“微电影”的外部特征固然在于“微”,但其内在生命力仍然是“电影”,仍然应该具有诸如主题、情节、人物等电影元素。那些拿着机器随意记录的一些生活化的视频,或一些制作粗糙,内容轻佻的搞笑短片,根本不能叫做“微电影”。更进一步,一些有情节的广告片或歌曲的MV都不能算是微电影。
因此,“微电影”的定义应该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:
1、时间上的限制(30秒以上,30分钟以下)。
2、一般是借助网络平台播映,终端设备则包括电脑、智能手机、平板电脑、上网本等等,特别适合在移动状态及短时休闲时观看。
3、仍然追求故事的完整性以及人物塑造的立体性,但可能只截取一个故事或一个人物的某一个截面,进而产生透视和折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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